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过户的规定

永康法律咨询 2025-04-24
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过户的规定,是双方约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8条,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平等分割。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在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由一方取得,并由取得房产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具体规定如下:首先,双方需明确房产归属,将房产过户至其中一方名下;其次,房产过户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如签署过户协议、提交房产证、身份证明等材料,并支付必要的税费;最后,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过户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协议生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8条: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平等分割。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有约定的除外。
下一篇:暂无 了

相关文章

龙港市律师 缙云县律师 景宁县律师 杭州西湖区律师 杭州律师 仙居刑事律师 湖口刑事律师 文成县律师 长兴县律师 嵊州市专业刑事律师 龙泉市专业刑事律师 云和县刑事律师 乐清市取保候审律师 三门县取保候审律师 绍兴市上虞区刑事律师咨询 淳安县律师 桐庐县律师网 宁波奉化离婚律师 永嘉离婚律师 湖州房产律师 嘉善刑事律师 杭州上城律师事务所 长兴法律咨询 绍兴法律咨询 诸暨刑事律师 宁波海曙法律咨询 永嘉法律咨询 杭州上城律师事务所 台州路桥律师事务所 象山律师 杭州富阳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杭州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湖口律师 东阳律师 金华金东律师 温州瓯海律师 黄山律师 杭州萧山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杭州拱墅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永康律师 常山律师 青田刑事律师 杭州拱墅律师 庆元律师 金华婺城律师 江山律师 杭州临安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九江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杭州上城律师 黄山刑事律师收费标准